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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台30年 陸配嘆找嘸除籍證明ン

內政部移民署近日發函給陸配及其子女,要求3個月內繳交已喪失大陸戶籍的證明文件,否則註銷台灣身分,但有人文件早已遺失相當恐慌,在野立委質疑政府獵巫;陸委會副主委梁文傑9日坦言,此事是制度問題,後續會考慮各種因素,設法在法律與人道之間做最大的權衡。

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》規定,台灣地區人民不得在大陸地區設有戶籍或領用大陸地區護照。移民署據此要求2004年3月修法前取得台灣身分的陸配,3個月內繳回取消大陸身分的證明文件,否則註銷台灣身分,但因時隔久遠,有些陸配證明文件已丟失,也無法赴陸重新辦理。

藍委王鴻薇昨質詢表示,條文修訂20多年來政府機關均未清查,現在竟要急著處理,3個月內要繳交,合理嗎?希望陸委會、移民署尋求通案解決。

白委張啓楷更透露,有移民署官員承認現在的做法有問題,但他們還要再進一步跟內政部長官溝通,看得出來壓力很大。白委麥玉珍說,許多30年前合規來台、奉公守法拿到台灣身分證的陸配,如今只因拿不出當年不曾要求的除籍證明,就要被撤銷居留權與身分證,「這些在台落地生根、照顧家庭、努力生活的人民,憑什麼被國家羞辱?」她要求立法院邀請相關單位專案報告,了解是否有行政失當。

民進黨團幹事長吳思瑤則強調,只要在台灣生活,就要依循法治,執行面是否窒礙難行,還可以溝通,但公權力不容挑戰,也不容許特殊人士享有特權。

定居台東市的陸配樂樂說,取得台灣身分證近30年,當年並未強制要求檢附此類證明,如今大陸全面改用二代身分證,她早在一代身分證時期註銷戶籍,現行系統查無資料,公安機關無法受理申請,「叫我怎麼辦?」即便依法行政,追溯30年會不會太久了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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